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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外高校校友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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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8-02 17: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山西省外高校校友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省外大学在省内外(包括海外)校友及校友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组织。

第一条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为本、合作共赢的理念,搭建省外高校及校友学习交流的平台,发挥校友联合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凝聚更多的高校校友会和更广泛的校友资源,助推校友经济、传播校友文化、汇聚校友智慧、服务校友双创,为山西城乡经济发展,乡村乡村振兴、经济转型发展、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山西篇章做出新贡献。

第四条   本社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太原市南中环街529号C座11层11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政策法规,贯彻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国内外高校校友人才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为国内外高校校友人才提供发挥专业学识与专业才能的新机遇;

(二)组织国内外高校校友人才,召开多主题专业论坛、讲座、峰会,为山西各行各业高质量转型创新发展,提供信息、出谋划策、建言献策;

(三)开展多领域合作交流,实现合作共赢。发挥高校校友企业家的品牌引领作用,为山西城镇建设,乡村振兴,开发新项目,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聚集校友资源,助推校友经济。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设立省外高校山西校友经济促进分会分支机构,进一步调动省外高校校友人才的积极性,通过政、产、学、研结合等方式,为山西聚集一批具有国际化视野的高素质、高科技、高技能专业领军人才。”

(五)讲好山西文化故事,弘扬传统晋商文化,宣传山西自主品牌,解读山西投资环境、开展招商引智活动,推动山西经济高质量创新发展;

(六)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有益于山西绿色健康发展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关心省校合作,热心校友会工作。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荐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正常、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高校校友情况,能够承担本区域的各项对接工作任务的能力;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副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制定机构中长期的发展规划;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暂设监事会为3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职与理事任职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员不少于3人,为单数,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三十三条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社团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党建

第三十六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支部。

第三十八条本会党支部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本会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会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参与决定本会重要事项,保证政治方向,推动本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一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二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购买本会服务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会章程经2021年11月13日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网络编辑:张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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